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賴品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強制執行法第
18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
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前,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丙字第11038號強制執行事件
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以合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為前提。本件聲請人於107年4月20日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
第11028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員簡字第14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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