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97號
原   告  李明臻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定有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前於民國107年4月9日
以107年度雄補字第4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07年4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位於
高雄市○○區○○路之居所,有送達證書1份可考(見本院
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自同年
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至19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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