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周聖達
被   告  林嘉亨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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