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52號
原 告 楊宏奐
被 告 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宣告辯論終
結,定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
,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