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告寬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穎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折合為銀元貳拾壹萬叁仟
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肆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肆拾貳元(角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