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七八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涉嫌竊佔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