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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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刑事判決,處罰金壹仟元,緩刑二年確定。惟受刑人 楊恩 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