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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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三號
原告正成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南被告甲○○住同右共同 鄭和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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