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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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 杜治貞 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圖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零柒拾壹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5,071元【包括積欠工資(含特休未休工資)125,290元、預告工資68,250元、資遣費281,531元,合計475,071元】,給付日期為112年7月20日,並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2年7月19日之桃園市勞資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年8月3日桃勞資字第1120049823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7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475,071元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