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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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侵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聲字第15號被告 黃宏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侵訴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我全部承認,希望可以在判決前回家陪爸媽云云。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
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坦承犯行,希望回家陪爸媽為由,請求停
止羈押云云,然被告前經本院二度發布通緝始緝獲,已見其有逃亡之事實,且其自民國110年迄今,另有3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之紀錄,本案雖已宣判,然尚未確定,倘若法院最後判決之罪刑非被告所預期,似難期待其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之誘因自然隨之增加,是原羈押原因尚存,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仍具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所指內容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聲請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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