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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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家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0日10時起至20時20分止之期間內某時,至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告訴人 林美玲 住宅,以不詳方式打破落地窗之玻璃後,開啟落地窗而進入室內,在室內翻箱倒櫃並四處搜尋財物,於尚未竊得財物,即逃離現場而未遂。因認被告涉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起訴書論罪法條漏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應予補充)。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檢察官於113年2月5日起訴而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同年4月20日死亡。此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5日投檢冠端112偵9976字第1139002336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即明,且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