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七0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西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春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