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乃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令將之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昆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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