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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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詩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卓詩婷前因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06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79、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上揭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行,依上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仍無
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本案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未衷心悛悔,
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戕自
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
其犯罪之手段、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2號
被告卓詩婷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詩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釋放出所,並
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79、18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8年11月17日10時許,在新竹市○○路000號某友人住處
內,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於108年11月19日18時50
分許,經警採尿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卓詩婷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B0000000)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檢察官陳興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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