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