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保險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