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張祖泓
張祖婈
張祖惠
李月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敏芳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