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336號
原 告 徐謀俊
法定代理人 徐祖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