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朱格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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