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
原 告 林志清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
被 告 饒大龍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張家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上午
11時2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簽立系爭本票時,與被告或 黃信華 間約定連帶保
證之債務範圍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