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劉名宇
法定代理人 劉佳榮
蔡舒文
被 告 崔睿哲
法定代理人 胡慧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三時零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前均僅以劉佳榮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請原告補正含
另一法定代理人蔡舒文名義、簽名之補正書狀。
三、隨本裁定檢送原告所提100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與被
告,並請被告臺北市立華江國小具體敘明其與原告間之契約
關係為何,若認無契約關係,請具體敘明其理由並檢附相關
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