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54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被   告  周銘福
      林 周月嬌
      李 周美雪
       周郁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周銘福、 林周月嬌李周美雪 、周郁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
銘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周銘福、林周月嬌、李周美雪、周郁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
銘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周銘福、林周月嬌、李周美雪、周
郁芩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銘輝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周銘輝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周銘福、林周月嬌、李周美雪、周郁
芩等為周銘輝之繼承人,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嗣於98
年8月12日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自應就上開
債務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銘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提出現金卡契約書、信用貸款契約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
證,復經本院調取98年度司繼字第1120號陳報遺產清冊核閱屬實
,而被告周郁芩亦到庭不爭執,是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限定繼承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銘福、林周月嬌、李周美雪、周郁芩於繼
承被繼承人周銘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主文第1
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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