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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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揚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9,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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