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8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甲○○」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甲○○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又被告甲○○之戶籍地
址若與起訴狀記載之地址相同,因該址無法送達,則請具狀
聲請公示送達。
二、請提出原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時騎乘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1
件。
三、請重新提出原告機車送修之估價單1件,並請依零件、工資
等項目分列金額,且各項修理項目應分列其單價金額,否則
法院無從審酌。
四、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及工作損失共新台幣22050元部
分,其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為何?又原告所受之精神損害及
工作損失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