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乘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乘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2日釋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072號、第5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係被告於110年6月23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32樓36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638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又此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3638號卷第1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