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高才瓔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高文海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反訴原告前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反訴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至於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前開房屋價額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對造人數提出反訴狀繕本。
㈡具狀陳報反訴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及
為反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要件之陳述,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