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 吳智華 上當事人與 余愛蓮 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