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 劉武章 被告 周冬金 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0年3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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