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2號抗告人 高才瓔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本院反訴補充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送達抗
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則抗告人遲至102年1月9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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