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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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昆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昆賢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昆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於99年6月10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甲字第1226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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