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學林電腦文理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曹力貞
盧永晶 溫筱雯 簡秀芬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
廖雅如 被上訴人 王鉦雅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複代理人 楊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