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一百年度婚字第二十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元,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有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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