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簡讚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第八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
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