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陳岳煌
陳岳彬
陳岳琦
陳岳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蘇朝慶 即 蘇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慶即蘇宥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6,000元【計算式:799,0
00元(聲明第一項)+2,527,000元(聲明第二項將來給付之訴
部分:即《13萬元7月》+《231,000元7月》)】,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8,700元
後,本件尚應補第一審裁費25,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