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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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黃瑞凱
被   告  劉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同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4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08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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