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王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開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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