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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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張馥璿
張郁娟
被 告 謝明潔
被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訴訟代理人 謝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