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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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2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張馥璿
       張郁娟
被   告  謝明潔
被   告 大瑞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佩玤
訴訟代理人  謝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1 年度 中簡 字第 722 號裁定(101.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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