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7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昌
被   告  羅國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12日上午9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9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3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核
准帳號:000000000000),並成立現金卡使用契約,約定借
款期間自核准信用貸款之日起為期一年,每月並應繳付最低
應付款,利息則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詎被告嗣後未依約
繳款,截至95年2月24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
約定事項及呆帳備查簿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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