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