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因犯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示,而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已於96年4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8年11月29日至│88年10月8日至││年月日│89年12月25日│89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9984號│90年偵字第99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889號│90年上訴字第1889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12月13日│90年12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1889號│90年上訴字第18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年1月7日│90年12月1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2條│刑法第217條│││、第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逃亡│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7年9月13日│88年9月20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察署90偵字第84號│88年偵字第21062號│├─┬─────────┼────────────┼──────────┤│最│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0年和判字第96號│90年上訴字第1429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3月7日│91年1月8日│├─┼─────────┼────────────┼──────────┤│確│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和判字第96號│91年台上字第25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年4月9日│91年5月9日│├─┴─────────┼────────────┼──────────┤│所犯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3款│刑法第32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