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七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被告詐欺所生損害賠償及假執行宣告之請求,原判決予以駁回,核無不當,原告竟仍提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