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1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林小燕 律師 周仕傑 律師被上訴人利珩實業有限公司
3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
卓忠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
陳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被上訴人利珩實業有限公司90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新台幣65,662元一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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