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21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旗監違字第85-N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吊扣小型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高雄縣○○鄉○○○○○路段時,為警攔檢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而開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茲異議人因工作需要,僅就上開處罰中關於吊扣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部分聲明異議,聲請就該部分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裁決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所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係指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著有規定。又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係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3月1日施行,其修正內容係將原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依其修法理由既明揭「原條文將違規駕駛人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等意旨,而刪除原條文中關於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時,應吊扣駕駛人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部分之規定,是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無吊扣駕駛人持有他級駕駛執照之依據,從而,主管機關為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應限於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限制其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道路之權利,若駕駛人無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該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即無從執行。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7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
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高雄縣茂林鄉○○○○○路段時,為警攔檢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2毫克而開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認其違規事實明確,於98年12月2日以旗監違字第85-N00000000號作成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等情,除據異議意旨陳明在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㈡異議人於前揭違規事實發生時,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原處分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係要求吊扣異議人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等事實,業經異議人陳述明確,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8年12月2日高監旗字第098200099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暨所附處理案卷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既因駕駛自用小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僅得吊扣其小型車駕駛執照12個月,尚無吊扣其持有他級駕駛執照之依據,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裁處吊扣異議人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部分,其處分即難謂適法。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裁處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部分,除未據異議人聲明不服,經查其認事用法亦均屬有據,然就吊扣異議人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12個月部分,既有上開未洽之處,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
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第35條第
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