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0之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7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93年10月10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