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