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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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仟玖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拾捌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柒拾伍萬伍仟壹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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