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進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余進成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10725號),惟被告余
進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8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9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