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44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以98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俊彥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