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3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385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9月16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