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雄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2,7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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